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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来源: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会 日期:2016-11-15

  根据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和法工委、内司工委的建议,市人大工作研究会把《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调研课题,成立调研组,制定调研方案,于今年5月至6月先后赴富阳区、下城区进行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浙江中智经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总工会,富阳区、下城区工会及部分乡镇(街道)工会主席、人大有关工委、区政府人社部门,五家企业及部分企业职工代表的发言。调研组综合分析了各方面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提出意见、建议。

  一、条例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发挥了独特作用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市总工会和各区、县(市)工会做了大量工作,组建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培训劳动法律监督员,制定了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及投诉举报处理等多项制度,形成了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体系,依法规范了监督程序,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近10年来,市总工会组织与区、县(市)、企业两级工会多次开展影响较大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的方式,纠正和遏制了一些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不规范或违法违规问题,为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保障社会稳定,起到了较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各级工会借助条例赋予的监督职权,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会监督劳动法律的职权,从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到监督方式具体化,使工会能从法律层面,主动参与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保护、安全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据海正药业、中智公司和启程电子科技公司工会介绍,他们都是严格遵循条例的要求,以条例为法律武器,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这些企业的职工代表也表示比较满意。

  (二)各级工会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受理职工投诉,积极启动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有效化解劳动争议案件。自条例实施后,各级工会不时接到或发现职工在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加班待遇、工伤处理、薪资报酬以及合同签订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相关工会从调查入手,启动提出意见、书面答复、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的监督程序,直至落实整改。近几年来,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如麦当劳外送公司拖欠职工工资纠纷案、某餐饮公司对员工上下班开包检查事件等,市和相关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启动监督程序,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都很快平息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一些认真履行监督职权的工会创新监督形式,为切实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了宝贵经验。随着改革开放、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劳动法律监督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工会组织及时研究,推出新的举措,创新监督形式。如下城区总工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沟通,设立了“劳动关系五大员”,即劳动关系兼职仲裁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调解员、工资协商指导员,和工会工作指导员一起,形成覆盖面广、素质较高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该区还在法院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室,专人负责劳动争议涉法案件,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和调解处理。又如东新街道从辖区内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出发,在16个片区成立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并在规模以上的48家独立建会企业中设立巡查员,形成了街道、社区、企业三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建立起分级抓、分层管、分类查的工作模式,有效推进了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海正药业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EHS(环境、健康、安全)体系,内容涉及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等相关事项,并于2011年1月由省环科环境认证中心通过审核,持续取得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给员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保障了员工的安全、健康和队伍稳定。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务必使条例在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从这次调研情况看,条例施行近10年,各地在贯彻执行的工作力度上,差距还比较大,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如有的地区职工有关劳资纠纷、拖欠工资等的争议投诉超过1000多件,却没有向有关企业发过1件整改意见书;有的企业工会至今还不知道我市有这个工会监督劳动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凡此种种,说明有些地方的工会在贯彻实施条例所做工作的广度、深度上是不够的。为改变这种状况,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持续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条例实施时,市和区、县(市)两级工会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但近10年来,中小企业发展迅猛,遍布城乡街道,企业改制在用人、工资协商以及劳动力自主流动等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依法调整好劳动关系,需要工会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因此,一定要使条例深入到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大小小、各种类型的企业,不仅要让有工会的企业遵循好、运用好,也要让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不论规模多大、员工多少,都要按条例办事。这就要求各级工会尤其是区、县(市)和街道、乡镇,在本辖区内做深、做细条例的宣传工作,让所有用人单位明白知晓。除了印发条例及其相关资料,还应举办包括工会监督组织成员、职工代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参加的培训班或读书班。此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或开展执行条例的经验交流活动,既促进条例的贯彻施行,又实实在在地宣传条例,扩大社会影响和宣传效果。

  (二)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是工会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而条例则是工会履行这项职权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明确规定了工会监督劳动法律的主体地位。因此,工会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适应新常态,积极主动地加大监督力度。一是要主动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敢于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为职工发表权利主张,以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诸如参加有关会议、提出工会主张,参与劳动合同制定、协商确定劳动标准、规定劳动条件、处理重大事故和劳动争议、立法和执法检查活动等等,都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以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是要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敢于监督,切实为职工维权,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各级工会一旦发现诸如违反职代会制度、侵害职工民主权利、违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克扣、拖欠工资,违反工时规定、超时加班,侵犯特殊职工权益,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的,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向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提出,督促纠正,维护劳动法律的权威,保证劳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三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劳动法律方面的事项也要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监督责任。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出台政策时,以及在涉及工会组织及劳动者权利义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监督。对于工会提出的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不作为的,建议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反映。

  (三)切实提高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有责任、有担当精神的劳动法律监督队伍。市和区、县(市)工会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联系沟通工作,积极争取用人单位的支持,为各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培训、开展活动,在财力、物力和时间上创造条件,提供保证。对于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要按工会法的要求督促其建立工会,或采取联合工会的形式,使劳动法律监督真正做到全覆盖。要总结、推广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做得比较好的经验,进一步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同时,对于个别用人单位刁难、随意处罚、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行为,上级工会组织一定要出面干预、制止,从整体上营造劳动法律监督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修改完善条例的意见建议

  条例施行以来,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用人单位在招人、用人方面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也比以往增强,但从总体上看,劳动者的权益还是易受侵害,劳动法律意识普遍还是比较淡薄,劳动者仍处于受制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对于个人主张权利有后顾之忧,加上一些企业改制缺乏规范,劳动者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为使条例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方面的作用,很有必要对条例进行补充、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一)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制定条例要从当初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进而确立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要促进、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应更加广泛,特别是不少民主协商制度应当纳入监督的范围。

  (二)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开宗明义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建议写明:为确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利的有效实施,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法可依,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三)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界定方面,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各级工会依法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营非公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有组织的群众监督。这就从原则上明确指明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明晰,也便于操作。

  (四)在监督的具体内容方面,应当根据当前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实践和需要,作必要的细化。凡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主动参与或协商的事项都可列明,以增强操作性。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不断受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影响,更应积极介入地方重大劳动政策的制定和规划,从源头参与并监督劳动立法和执法,防止违法行政和不作为,也应明确是劳动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在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主体作用方面,有必要明确上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市和区、县(市)工会和企业、街道等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共同担负着劳动法律监督的重任,但在具体工作中毕竟有所不同。上级工会一要采取多种措施,指导、支持基层工会监督,二要通过协调劳动关系的有关工作平台,从地方层面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三要做好与基层工会的衔接,从而形成上下一体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基层工会处在第一线,督促、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协助用人单位做好有关劳动法律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受理并处理职工举报、投诉等。

  (六)在责任追究方面,有必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的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位。对工会专职和兼职监督人员的不作为,应区别情况,追究行政责任。对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工会应通过不同的渠道,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机关反映,直至向本地区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督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2016年9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建议我市结合实际,对《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