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规)〔2024〕3号

为了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分为一级限行区、二级限行区、三级限行区(具体限行区域详见附件)。

一级限行区中,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的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三级限行区设置在部分学校周边道路,分时段禁止除市民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本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中不包含快速路辅道。

四、本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2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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